武汉工程大学人事档案工作条例

时间:2021-01-05     编辑:杜蔚明  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建设,提高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,为国家积累史料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国家档案局印发的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着干部个人经历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、业务能力、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等内容材料,是历史地、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依据,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,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选贤举能、知人善任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。

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,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政策,严密保管,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第二章 保管范围

第四条学校档案馆负责保管全校下列人员档案

(一)正处级及其以下党政干部和行政干部的人事档案;

(二)教授(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)及其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人事 档案;

(三)工人的人事档案;

(四)退(离)休人员的人事档案;.

(五)辞职、退职、自动离职、被除名和被开除公职未安排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;

(六)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。

第三章 管理职责

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保管人事档案,为国家积累史料;

(二)收集、鉴别、整理、装订人事档案材料;

(三)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、借阅、转递;

(四)登记干部职务变动、工资变动情况;

(五)为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的有关情况;

(六)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、保密、保护工作;

(七)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,制定规章制定,搞好档案的业务建设;

(八)办理其它有关事项。

第四章 保管与保护

第六条 根据安全保密、便于查找的原则,对所管档案应进行严密、科学地保管。

(一)根据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要求,档案库房要配备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等设施,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度(温度14°C-24°C)及相对的湿度(45%—65%),配备空凋,除湿机等设备;档案库房、阅档室、机房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四室分开。

(二)干部人事档案管理,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
第七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,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。

第五章 提供利用

第八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《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严格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,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,使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,本着既便于利用,又确保档案安全的原则,查阅(借阅)、利用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如下规定:

(一)利用事由

1、因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聘用、调动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复查甑别历史案件、入党、出国、解决福利待遇、治丧等工作需要,可以查阅其人事档案;  

2、纪检、监察、保卫、安全、审计等部门因案件审理工作需要,可以查阅其人事档案;

3、撰写人物传记、传略、词条、历史、地方志等,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,可直接向本人采访,如本人已丧失记忆,有病不能口述、书写的,可提供其履历表和自传的有关部分。

(二)利用档案规定

1、 校党政领导,因工作需要,可以直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;

2、组织、人事部门的负责人,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直接查阅人事档案;组织、人事部门的党员干部,经组织、人事部门的领导同意,可以直接查阅人事档案;

3、纪检、监察、保卫、审计有关部门的党员干部,根据工作需要,持本部门领导签暑的《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可以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;

4、各学院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书记,因工作需要,可查阅本部门范围内人员的档案;

5、各学院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委员,持本部门书记签署的《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可查阅本部门范围内党员发展对象的档案;

6、 因上报有关材料需要查阅校领导档案(副本)的,必须经校

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书记审批,由组织部,人事处、校办领导指定专人查阅;

7、 查(借)阅处级干部档案,视查阅内容分别经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、校办领导审批,指定组织部、人事处、校办相关党员干部查阅;

8、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,持查阅'档案介绍信并填写《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经主管档案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;

9、 凡查阅人事档案,查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到档 案馆查阅,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。查阅只能在档案阅文室进行,档案 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借用的,经主管档案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,借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,所借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,不得转借,用后及时归还,再用再借;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,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须请示档案主管部门的领导;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,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;

10、利用人事档案除组织、人事部门为考察研究干部上报情况可作必要的摘抄外,其它一般不许摘抄,特殊情况需要摘抄的,工作完毕后及时将所抄材料退回档案室或自行销毁。

(三)利用档案注意事项

1、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不得将档案材料拆散、抽换、涂改、涂 抹和损坏;

2、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、喝水,以防档案受到破坏和污染;

3、利用者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只批准查阅部分内容的,不得翻阅全部档案内容;两个单位同时在一个阅档室阅档的,不得边阅边议论档案内容。

4、利用者不得通过电话查阅干部入事档案;

5、利用者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未经批准不得复制,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.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 档案的传递

第九条人事档案传递工作是保证人事档案及时地为组织为人 事工作提供服务的重要环节,在日常工作中,因各类人员工作调动、职务变动、工作人员主管和协管单位发生变化等,其档案要转给新的主管单位。

第十条人事档案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传递:

(一) 人事管理体制改变,人事档案管理范围随之改变;

(二) 人员职务变动而改变其工作单位或主管、协管单位的;

(三) 人员工作调动而改变其工作单位或主管、协管单位的;

(四) 所在单位改变上下级隶属关系或并入新单位的;

(五) 辞职、退辞、自动离职已另谋职业的;

(六) 被开除公职的;

(七) 受刑事处分和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。

第—条人事档案传递须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 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传递和派专人送取,不得在普通邮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;

(二) 县及相当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、人事部门,可以直接传递干部人事档案;

(三) 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,并按新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。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部分材料和分批转出;

(四) 传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写“人事档案传递通知单”,通知单所列项目要详细填写。转出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,应写信催 问,以防丢失。传递档案要密封,并加盖密封章;

(五) 收到档案后,要对照通知单所列项目进行核对,核对无误后 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;

(六)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人员的变动而及时传递,档案管理部 门应与干部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制度。干部人事部门应将人事调配、干部任免等情况及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。

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档案传递制度,避免产生“无头档案”,对已出现的“无头档案”应认真查转,对确属查不到下落凡有保存价值 的档案材料,可移交其原籍档案馆保存。

第七章 档案的统计

第十三条人事档案统计是提高档案管理氷平,做好人事档案管 理工作的重要手段。人事档案统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对人事档案的统计;二是对人事档案工作的统计,具体统计内容如下:

(一) 人事档案现有总数及分类情况,其中在职人员档案多少;非 在职人员档案多少;死亡人员档案多少;无头档案多少;

(二) 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情况;

(三) 人事档案传递情况,其中转出档案卷数;材料份数;接收档 案卷数及材料份数;

(四) 人事档案的查阅利用情况;

(五) 人事档案的用房、设施;人事档案整理工具等及质量状况、 使用情况等的统计。

第八章 档案的核对

第十四条人事档案的核对工作是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内 空,是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保管的一项重要措施,人事档案核对主要 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:

(一)人事档案核对一般每半年或一年普遍进行一次,平时若发现 档案遗失、被盗、火灾;或发现虫害、霉烂;或对有些档案是否丢失产生疑问的情况下,也应该及时核对。

(二) 核对档案的实有数量与档案底册中的数量是否相符,有无错 登的情况。

(三) 核对档案的存放方位和编号是否相符,有无错编号和错放的 情况。

(四) 档案的接收、传递、借出、归还、存放是否分别登记或注销。

(五) 核对应管人员名册、档案名册与管理范围是否相符,该转出 的是否转出,该收进的是否收进。

(六) 档案库房的设施检查核对,“六防”设施使用是否良好,档案 有无发霉、虫蛀、鼠咬、潮湿、破损等现象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