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工程大学档案安全保密制度

时间:2021-01-05     编辑:杜蔚明    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武汉工程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,档案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,忠于职守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第三条 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,不得随意阅览、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。

第四条 凡属保密档案,不得利用公开的网络、报刊、书籍、展览、广播、录像等进行公布。

第五条 严格控制秘密档案的查阅范围。查阅利用档案,必须严格履行实名登记手续,查阅密级文件,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涉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对外开放:

(一)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;

(二)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
(四)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第七条 加强档案库房管理,建立保密档案专用档案柜,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备,进行专人管理。未经批准,不可翻阅密件。

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保护、保管好档案,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、排列、编号、上架排放有序。

第九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,发现档案破损或字迹变化,及时进行技术处理,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。

第十条档案库区内严禁吸烟,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害危险物品。

第十一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进入档案库房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授权档案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