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根据(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武汉工程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,档案馆会同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,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。
第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及时进行鉴定,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。
第四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逐件地进行审查,填写档案销毁清册。报请校长审批后,方可实施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第五条 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两名以上监毁人员。监毁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,认真核对档案材料,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,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。
第六条 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永久保存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授权档案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