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工程大学档案利用制度

时间:2021-01-05     编辑:李梦婷    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武汉工程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,主要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,为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友提供利用服务。

第三条 利用馆藏档案的方式主要有:现场查阅、网络查阅和电话咨询等。

第四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,持介绍信和身份证(或工作证)等有效证明,可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。

第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立卷部门及档案馆同意,必要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六条 档案利用须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利用者姓名、单位、利用目的和内容等信息。

第七条 档案利用应遵守保密制度,一律在查阅室进行,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。

第八条 本馆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,须持《档案借阅审批表》办理相关手续。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2周,借出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

第九条 涉密档案利用按照学校涉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港、澳、台和外籍人员利用本馆档案,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授权档案馆负责解释。